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教技厅函〔201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部省合建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各地培育推荐基础上,经专家评审、统筹考虑,教育部决定认定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共59个(见附件,不含军民融合类6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省、部共同支撑建设、运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经费投入承诺,加强目标管理、政策支持和绩效评价,支持中心在服务现实需求、推动创新发展方面做出示范。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心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2.依托高校是中心建设主体,要制定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重点任务,研究中心需求,在科研配套改革方面优先支持,加强能力建设,增强协同效能,注重科教融合,用创新质量和服务贡献有力支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3.各中心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提升自身创新条件和能力,进一步聚焦区域、行业战略需求,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协同各方承担国家、区域、行业重大任务,解决实际问题。反对科研中的一切形式主义,弘扬潜心研究、创新报国的学术精神。

中心建设期为2019—2022年,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中心每年12月15日前向教育部报送年度报告,4年期满后接受第三方评估。

附件: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4日

原文地址: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17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