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省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评奖范围、评审原则及要求
第三条 评奖范围及时限
凡本省个人或集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编撰并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含专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人文社科普及读物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理论文章,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厅局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的研究成果(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以下简称为调研报告),均可列入评奖范围。申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的成果发表时间可以延至2022年7月31日止。
(一)成果必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每人限申报一项,不得多渠道重复申报。同一项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成果时限:著作以第一版次时间为准;学术论文、理论文章、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未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以被采纳或获得批示的时间为准,被采纳、获得批示的时间均须在评奖时限内。
(三)以外文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目录及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不少于5000字);以外文公开发表的论文,须通过具有证明资质的单位(如高校图书馆)提供检索证明,并附上中文译稿。
(四)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一部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多卷本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时间为准,在符合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可以整体申报。
(五)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在评奖时限内以同一主标题发表于同一刊物的系列学术文章可作为学术论文类的一项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标题不相同的一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单篇学术论文进行申报。
(六)人文社科普及读物申报成果形式为著作,发行量必须达到5000册(以版权页印数或出版社证明为准,评奖时限内同版次印刷数可累加)才可申报。须提交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受众反响等。
第四条 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第一署名人必须是本省集体或在本省工作的人员。在评奖时限内正式调入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可申报。在本省连续工作2年及以上的省(境)外聘用人员,其署名为本省单位的研究成果可申报,申报表后须附在我省连续2年的社保证明。已调出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
第五条 已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经其直系亲属同意,可由其生前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第六条 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
(一)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
(二)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
(三)教材、教辅,文学艺术类作品及其翻译成果;
(四)知识产权有争议或存在学术不端问题的成果;
(五)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著作、论文或为第一主编的合著成果(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科研单位、企业领导干部的成果可以参评)。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试行办法》第七条所称“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是指:
一、学术著作
(一)专著必须在研究重要的现实、历史或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译著必须忠实原著,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注释准确,体例严谨,对弘扬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
(四)人文社科普及读物必须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
(五)工具书必须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二、学术论文、理论文章必须在学术上有创见,能推进重要理论问题研究或有助于解决重要现实问题;
三、调研报告必须适应党政决策或社会实践的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与转化价值,对促进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效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规划领导小组)负责核准拟奖成果,审议有异议成果的调查报告并做出决定等。
第十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负责评审工作,包括终评、确定奖励成果和奖励等级。省评审委由省内知名社科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评审工作方案,建设及维护评审专家库,组织成果申报、评审工作,对拟奖成果进行公示,受理、组织异议成果的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科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初评、复评工作。学科组评审专家在纪检部门监督下由省评奖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省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评、终评、公示、核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省属高校、广州地区申报省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向所在单位送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直接送交省评奖办。
广州地区以外申报省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送交申报材料,由地级以上市社科联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交省评奖办。
第十四条 初评、复评由学科组负责。
第十五条 终评由省评审委负责,以会议评审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终评结果。
终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省评审委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能有效。拟奖成果需得到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省评审委委员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核准由省规划领导小组以会议审核方式进行。核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省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能有效。拟奖成果需得到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省规划领导小组成员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省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申报成果的,不得担任学科组和省评审委评审专家。
第五章 公示、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八条 省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受理制度。通过终评的拟奖成果,核准奖励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个人或单位如有异议,均须实名向省评奖办提出,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省评奖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请求,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省评奖办对有异议的成果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规划领导小组作出决定。不属于政治导向不正确、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异议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如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自认定之日起该申报人5年之内取得的所有研究成果均不得申报奖项且该申报人5年之内不得纳入省优秀成果奖评审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省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二条 省优秀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评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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